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抢抓重大机遇推动轨道交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四川省政府网 时间:2021年07月15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制造强国、交通强国战略部署,抢抓川藏铁路等重大铁路工程建设机遇,提升四川在全国轨道交通发展格局中的核心竞争力,促进轨道交通产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全面融入新发展格局,抢抓西部陆海新通道、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大战略机遇和川藏铁路等重大铁路工程建设机遇,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创新为动力,全力突破轨道交通装备、施工设备、运维装备等关键核心技术,聚焦强链延链补链,培优做强大企业、大集团,汇聚“政产学研用金”资源,积极参与重大工程建设,统筹推进轨道交通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努力将我省建成西部轨道交通装备制造和新材料产业发展新高地。
(二)发展目标。力争到2025年,建成川藏铁路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基地、运营维护保障基地和新制式轨道交通产业基地等一批轨道交通领域重点特色园区。铁路工程建设所需重大技术装备、数字化施工设备、新材料、工业控制软件研制取得突破性进展,产业链条逐步完善,配套能力显著增强。轨道交通制造业营业收入达到2000亿元左右。
力争到2030年,建成集科技研发、勘察设计、工程建设、装备制造、运营维护于一体的轨道交通全产业链体系,铁路工程建设所需重大技术装备、数字化施工设备、新材料、工业控制软件研制处于全国先进水平,成为西部轨道交通装备制造和新材料产业发展新高地。
二、强化科技创新
(三)加强创新平台建设。以国家川藏铁路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为契机,突出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三大功能,打造一批国家级轨道交通领域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高原、高寒地区特种材料创新平台、新制式轨道交通创新平台、铁路工程网上技术需求及技术创新供给市场服务平台。推动轨道交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体系发展。〔责任单位:科技厅、相关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四)推动关键核心技术创新。以重大铁路工程建设需求为导向,组织实施川藏铁路建设重大科技专项,突破高原、高寒条件下智能TBM(隧道掘进机)、长距离隧道钻探设备、长跨度吊机和架桥机、长隧道钻爆法智能机械、应急救援装备、钢结构桥梁紧固连接装备、地灾监测预警与防治装备、极端环境下可靠性测试设备等关键核心技术;组织实施高温超导高速磁悬浮建设重大科技专项,突破高速磁悬浮设计、施工等关键核心技术。制定轨道交通产业技术攻关路线图,定期发布轨道交通重大技术装备、数字化施工设备、新材料技术攻关目录。(责任单位: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应急厅)
(五)强化首台(套)研制应用。修订完善首台(套)政策,支持重大技术装备、数字化施工设备、新材料、工业控制软件等创新研制和推广应用。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开展轨道交通装备和工程施工机械首台(套)示范应用。推广以租代购、分期偿还等融资租赁方式,完善首台(套)产品租赁市场化定价机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政策,推动首台(套)装备示范应用。〔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相关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四川银保监局〕
三、打造产业集聚区
(六)培育先进制造业基地。布局川藏铁路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基地、运营维护保障基地,打造轨道交通装备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轨道交通领域重点特色园区,培育以机车车辆、机电设备等为支撑的关键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基地,以隧道施工、桥梁施工设备等为支撑的高端施工设备产业基地,以高强钢筋、高性能钢轨、高性能水泥、高性能工业铝材、高端钒钛材料等为支撑的新材料产业基地,以标准部品部件为基础的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以无人机、北斗、地面物探装备为支撑的“空、天、地”一体化勘察设计基地。〔责任单位:相关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培育行业领军企业。聚焦强链固链,培育竞争新优势,壮大盾构机、隧道桥梁设备、内燃机车、电力机车、货车车辆、动车组、空轨、齿轨列车、机电设备、磁悬浮系统、制动系统、检测系统、监测无人机、北斗、钢材、水泥等领域头部企业。培养开关柜、电线电缆、连接器、紧固件、扣件、轴承等配套领域“专精特新”和“单项冠军”企业。〔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八)加大产业招引力度。围绕补链延链,紧盯国际国内大企业、大集团,积极招引TBM、架桥机、凿岩台车、铺轨机等施工设备,道床综合处理车、钢轨打磨车、配砟整形车、综合检测车、应急救援设备、大型养路机组等特种运维装备链主企业。将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纳入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经济合作局、相关市(州)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九)促进装备制造提档升级。支持技术先进企业获取动车组、川藏线机车和货车车辆生产资质。提升高原、高寒、高速线路电力机车、内燃机车、货车车辆性能和质量水平。支持新制式轨道交通系统研发制造、迭代升级。推动变压器、牵引供电装置、滤波器等机电配套设备数字化、网络化升级。鼓励盾构机、起重机、挖掘机、锚杆钻机、地质超前预报仪等施工装备向专业化、智能化、无人化发展。促进污水污泥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成套设备、环境快速修复技术装备、施工弃渣快速环保处理装备、声屏障设备等向高参数、高效率、高节能方向发展。(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提升运营维护发展水平。支持技术先进企业获取动车组五级修、川藏线机车和货车厂修维修资质。发展集无人机智能巡检系统、卫星精密高程精测系统、智能化在线检测监测系统、线路障碍自动监测报警系统等为一体的运营管理系统。(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川藏铁路有限公司)
(十一)提高新材料制造水平。鼓励企业研制含钒高强抗震钢、高端机械结构钢、高强高韧重轨、高温合金钢、高性能工模具钢等先进钢铁材料,开发预应力管道智能循环压浆、高性能混凝土、玄武岩纤维、新型防水材料、保温隔热高分子材料、新型枕木及道床固化材料、长链尼龙线缆材料等新型非金属材料,满足重大铁路工程耐寒耐腐蚀长寿命及特殊结构需求。(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
(十二)发展检测认证服务链条。创建轨道交通领域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建设轨道交通产品检验检测认证评价机构,支持获得国家质检中心授权以及相应认证机构资质。推进国家新材料测试评价平台(四川区域中心)开展全方位测试并提供技术成熟度评价服务。开展铁路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委外维保、第三方检测认证服务。(责任单位: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五、强化政策保障措施
(十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发挥省领导联系指导轨道交通产业机制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轨道交通装备制造和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相关重点地区建立工作领导机制,制定配套措施,推动成果转化,主动招大引强,营造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相关市(州)人民政府,相关省直部门〕
(十四)加强供需对接协调。衔接国家和省重大铁路工程建设规划,引导企业加快布局研发关键核心技术,提升装备和材料供给能力。加强与川藏铁路有限公司等项目业主单位工作对接,编制供需对接产品目录,组织开展供需对接会。支持技术先进装备制造企业参与重大铁路工程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相关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十五)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科技创新和技术转让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财税政策。争取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等国家基金支持,充分发挥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作用,鼓励各级财政联合社会资本设立创新产业基金,统筹安排省级工业、科技、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等专项资金,加大对重大铁路工程装备和新材料产业化重点项目、科技攻关、平台建设等支持力度。(责任单位: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
(十六)强化人才支撑。依托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布局建设轨道交通学院、联合培养基地,培养轨道交通装备与新材料领域科技人才。鼓励相关市(州)出台有针对性的人才招引政策,引进轨道交通领域重大技术装备、数字化施工设备、新材料、工业控制软件等紧缺专业人才和高端人才。加强轨道交通领域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开展精准化政策培训、科技培训、管理培训,培养面向生产服务一线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七)提升要素保障水平。扩大电力市场化交易规模,强化成品油市场管理,加大天然气运行调节力度,为轨道交通产业提供能源要素支撑。有序组织钢材、水泥、粉煤灰、砂石等区域建材产品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确保轨道交通产业原材料稳定供应。强化重大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含配套工程)用地保障,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规范及时推进征地拆迁工作。〔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省市场监管局、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十八)持续优化产业生态。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产业营商环境。强化研发设计、货物运输、租赁服务、信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供给。加快公寓、商务、学校、医院等生活性配套设施建设。打造产业链条垂直整合、生产服务横向聚合、资源要素高度融合的轨道交通产业生态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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